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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41号(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2016年第41号(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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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征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14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商务部已发布 2016 年第 31 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收货人在申报属于上述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须将商品编号分别填报为 55013000.10、55033000.10 和 55063000.10。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6 年第 31 号.tif

海关总署
201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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