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相关裁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的反倾销措施。自 2016 年 8 月 22 日起,正式停止征收该项反倾销税,同时废止海关总署 2012 年第 54 号公告。
政策背景与调查历程
我国曾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起对上述产品实施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2016 年 6 月 20 日,为执行世贸组织争端案裁决,商务部启动再调查程序。期间,国内产业代表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采纳建议并作出终止征税决定,商务部已发布 2016 年第 34 号公告予以确认。
具体执行事项
自 2016 年 8 月 22 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4110、7304.4910)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原海关总署 2012 年第 54 号公告同步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6 年第 34 号.tif
海关总署
2016 年 8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