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为规范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与核算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启用新票据及适用范围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该票据专用于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取滞报金,具体票样详见公告附件。
旧票据废止说明
随着《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的正式启用,原《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同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tif
海关总署
2016 年 8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