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海关 AEO 互认试点公告
为深化两岸企业合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海峡两岸海关正式启动“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现将核心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主体界定
大陆海关认可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 AEO 企业;台湾海关认可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对彼此 AEO 企业的进口货物实施以下五项优待:减少单证审核频次、降低货物查验率、优先办理通关手续、设立专属 AEO 联络员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处置。
三、试点海关范围
大陆方参与试点的海关包括:南京、福州、厦门海关。
台湾方参与试点的海关包括:高雄、基隆海关。
四、试点企业及货物范围
大陆企业:指高级认证企业。适用范围涵盖从大陆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启运口岸不限于南京、福州、厦门)。
台湾企业:指安全认证优质企业。适用范围涵盖从台湾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南京、福州、厦门的海运货物(启运口岸不限于高雄、基隆)。
五、大陆企业出口申报流程
大陆 AEO 企业向台湾试点海关出口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大陆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及企业名称告知台湾进口商。台湾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录入相关信息,经台湾海关系统比对一致后,自动适用通关便利措施。
六、台湾企业进口申报规范
大陆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大陆试点海关申报台湾 AEO 企业货物时,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按特定格式填写台湾 AEO 编码。填写规则为:"AEO"<"TW"9 位编码>(均为英文半角字符)。
示例:若台湾 AEO 编码为 123456789,则填写为:AEO<TW123456789>。经大陆海关系统比对一致后,自动适用通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9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