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备案清单的填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般填制要求
(一)无原产地声明模式
对于仅能凭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申报时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具体填写示例参见附件 1。
(二)有原产地声明模式
对于可凭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申报时应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依次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标识符"C"(凭证书申报)或"D"(凭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具体填写示例参见附件 2。
(三)单证对应关系
申报商品项须与原产地证书(或声明)上的商品项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建立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序号与证书项目编号应一一对应,但无需顺序一致。同一批次进口货物中,享受与不享受优惠税率的商品可在同一张报关单申报,其中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无需填入对应关系表。具体填写示例参见附件 3。
“同一批次”指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属同一收货人且使用同一提单的货物。因海河联运、海陆联运或多式联运等客观原因导致货物在运抵中国关境前必须分批运输的,不影响“同一批次”的认定。出口货物比照此规定执行。
二、特殊填制要求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
区域内销货物拟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按以下规则填制:
- 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要求填制;
- 未实现电子联网的货物,应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该备案号为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示例见附件 4);
- 上述两种情况均须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要求填写“单证对应关系表”。
(二)涉及港澳 CEPA 协定的原材料出口
向香港或澳门出口用于生产 CEPA 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时,应按本公告第一条要求填制报关单,并将香港工贸署或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写在报关单的“关联备案号”栏。
三、其他事项
已签署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原产地声明模式及电子数据传输情况等详见附件 5,后续变动将另行公告。本公告所称“原产地证据文件”指相关协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本公告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即日起,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6 号废止;2016 年第 20 号附件中“十五、备案号”第(三)项、2012 年第 18 号第三条第二、三款、2008 年第 91 号第三条、2010 年第 90 号第四条停止执行;2008 年第 94 号第三条关于"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及原产地证商品序号的填制规范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
1.“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doc
2.“有原产地声明模式”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doc
3.“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doc
4.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区域(场所)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doc
5.优惠贸易协定相关情况对照表.doc
海关总署
2016 年 9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