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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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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便利我国已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的单证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将启用

为便利我国已签署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规范经香港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的单证提交事宜,海关总署发布本公告。

一、启用中转确认书签发系统

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正式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香港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负责签发《中转确认书》,同时终止在原产地证书上加盖“未再加工印章”的作业模式。此前,香港海关已使用该系统签发该证书。澳门海关亦于同日启用同类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该证书旨在证明相关货物在港澳中转期间未进行再加工。

海关总署已与香港海关、中检公司及澳门海关实现系统联网,相关数据信息将即时共享。

二、免予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若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1. 全程直达运输单证

针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由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单证须在同一页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境内,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启运地。

2. 电子数据交换协定下的集装箱货物

针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三、需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及规定

除上述免予提交情形外,进口人应按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

  • 经香港中转需预检验的货物(含集装箱及散装货物):须提交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 在香港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货物,以及无需预检验的散装货物:须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 在香港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货物:可提交香港海关或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 经澳门中转的货物:须提交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四、申报要求与施行时间

进口人向海关提交《中转确认书》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证书号码(示例:“中转确认书 CC/16/1001")。若海关对上述单证存有疑问,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本公告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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