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将于 2016 年 10 月 1 日正式上线。现将系统运行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录入
针对尚未实现通过相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数据的优惠贸易安排,若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进口人(收货人或代理人)须在货物首次进入区域(场所)前,通过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模块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已通过相关系统传输数据的贸易安排项下货物,无需进行此项操作。
进口人可通过上述模块查询原产地证据文件的使用情况。本公告所指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二、报关单填制要求
货物在进入区域(场所)、进境内销或出境时,进口人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三、其他事项
(一)废止旧版登记表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规定的《入区域(场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内销申请登记表》停止使用,相关功能由新系统承接。系统上线前已申报进入区域(场所)的货物,内销时仍按原公告规定办理手续。
(二)推行无纸化申报
系统上线后,货物在进入区域(场所)、进境内销或出境环节,均可采用“无纸报关”方式进行申报。
(三)结转货物内销管理
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事宜,依据本公告以及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2014 年第 96 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宜
区域(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和 2014 年第 96 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9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