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更名与征收范围调整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原“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新税目的征收范围涵盖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以及成套化妆品,税率统一调整为 15%。
其中,“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达到 10 元/毫升(克)或 15 元/片(张)及以上的产品。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9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