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迎来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进口报关单填报规范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申报时,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法定计量单位标准
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具体商品编码参见附件)。
不同包装标注的申报细则
按重量计: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第一法定数量按净含量申报(不含内外层包装物重量);第二法定数量按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申报。
按体积计: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1 升=1 千克”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不含内外层包装物体积);第二法定数量按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申报。
按片/张计: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第一法定数量按商品净重申报;第二法定数量按“片”或“张”的实际数量申报。
废止条款与执行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20 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
海关总署
2016 年 9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