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度港口
所有发往印度的货物严禁倒签提单。根据海关规定,转运至印度内陆货运站的货物必须由船公司负责全程运输,且提单及舱单的“最终目的地”栏须明确填写该内陆点。若未按要求填写,货物必须在港口掏箱,或支付高额舱单更改费后方可转运。
伊朗港口
依据伊朗税法第 90 款,从伊朗港口装货出口时,无论运费在何处支付,均按运费金额的 50% 征收运费税;进口货物则免征此项税费。
日本港口
日本港务局对进口烟花有严格规定:第一,运往第二卸货港的烟花船舱,在第一卸货港严禁开舱,即便舱内含有第一卸货港的货物也不例外;第二,每票提单项下的烟花重量不得超过毛重 80 吨。
沙特阿拉伯港口
沙特政府明确规定,所有运往沙特的货物禁止经亚丁港转船。
土耳其港口
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滞港时间不得超过 45 天(进口商申请延期除外)。逾期未提货的货物将被没收并拍卖,且在拍卖过程中,原进口商享有优先购买权。
坦桑尼亚港口
凡运往达累斯萨拉姆港交付给坦桑尼亚,或转运至赞比亚、扎伊尔、卢旺达和布隆迪等国的货物,必须在包装显著位置刷制不同颜色的十字标志以便分类。若未按规定标识,船方将收取货物分类费。
新加坡港口
新加坡港方规定,装载危险品的船只不得直接靠泊码头,必须在危险品锚地卸驳,再由驳船运往港务局指定的码头仓库交付收货人,相关费用由船方承担。因此,船公司在承运前往新加坡的危险品时,通常要求发货人支付危险品补贴。
新西兰港口
新西兰港务局规定,集装箱的木质结构、箱内木质包装物及垫箱木料等,必须经过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入境。
荷兰港口
鹿特丹港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绿奖”制度:对载重 5 万吨以上的原油轮,根据其设备及航运状况评定等级,高等级船舶可享受进港运费折扣。此外,对安全且无害生态环境的船舶,停泊期间可减收港口费。
加拿大港口
加拿大政府建议,冬季发往该国东岸的货物,最好选择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港交货,因为这两个港口不受冰冻影响,可确保正常作业。
吉达和达曼港口
针对吉达和达曼两港的特殊规定如下:
- 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也需先打托盘后装箱。
- 袋装货物每包净重不得超过 50 公斤。
- 货物文件内容必须详尽。若收货人为银行,须列明最后提单持有人的姓名及地址。
- 收货人须在船舶到港后两周内提货,否则货物将被拍卖。
吉布提港口
在吉布提港转运的货物,所有文件及包装唛头必须明确标注最终目的港(例如:"WITH TRANSHIPMENT TO HODEIDAH")。需注意,此类信息只能填写在唛头上或提单空白处,严禁填入提单“目的港”栏目。否则,海关将视其为吉布提本港货物,要求收货人缴纳进口税后方予放行。
肯尼亚港口
肯尼亚政府规定,所有出口至肯尼亚的货物必须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不接受 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款。
科特迪瓦港口
科特迪瓦港口相关规定如下:
- 提单和舱单所列货物名称必须具体详细,严禁以货类统称代替。若违规导致承运人被海关罚款,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 经阿比让过境前往马里、布基纳法索等内陆国家的货物,其提单、船务单据及外包装上均需注明“科特迪瓦过境”字样方可免税,否则将征收附加税。
黎巴嫩港口
根据黎巴嫩兽医卫生检疫法,进口活动物、畜产品及其制品、所有易腐坏的罐头和食品,必须随船附带生产国出具的正式卫生证书。无证书商品禁止入港。
尼日利亚港口
为防止不法商人套汇,尼日利亚中央管理部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在发出前须经瑞士通用公证行(SGS)分支代理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CLEAR REPORT OF FINDINGS"报告,收货人方可办理清关提货手续。
阿联酋港口
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随船携带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拒绝卸货。
阿根廷港口
阿根廷法律规定,若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其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澳大利亚港口
澳大利亚港务局规定,木箱包装货物进口时,木材必须经过熏蒸处理,并将熏蒸证书寄送给收货人。若无木材熏蒸证书,木箱将被拆除并烧毁,更换包装的所有费用均由发货人承担。
巴基斯坦港口
卡拉奇港务局规定:进口纸袋包装的碳粉、石墨粉、二氧化镁及其他染料等,必须打托盘或进行适当装修,否则不予卸货。此外,巴基斯坦不接受悬挂印度、南非、以色列、韩国和中国台湾旗帜的船舶靠港。
菲律宾港口
菲律宾港口相关规定如下:
- 麻袋包装的进口货物,必须先经熏蒸处理方可进口。
- 危险品不能卸在码头仓库,必须由收货人直接派船、派车或到现场直接提货。
斐济港口
斐济海关明确规定,弹簧刀和旧衣服禁止进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