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规范进出口商品归类申报,海关总署决定试点启用“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覆盖全国口岸海运、陆运及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 80、81、82 章商品。
以下情形不纳入试点范围: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处理,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的商品。
二、试点内容
海关总署已开发“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并在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中增设“归类先例查询功能”。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可检索并选取与本企业进出口商品一致的归类先例数据作为申报参考。
选取先例数据申报的,系统将自动把该条数据中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返填至报关单表体。若选取的先例数据为 8 位商品编码,企业在信息返填后需自行补充填报第 9 位及第 10 位编码。
企业亦可选择不使用归类先例数据库,按现行规定自行申报归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归类先例查询功能操作说明.doc
海关总署
2016 年 11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