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海关总署发布相关公告,明确消耗性物料的定义、监管方式及申报要求。
一、消耗性物料定义与监管原则
本公告所称消耗性物料,指加工贸易企业为生产出口成品而进口,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且为生产所必需,但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物化”指料件通过物理或化学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构成商品基本特性。
海关对消耗性物料实行保税监管。企业进口此类物料不受企业性质、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及是否单独申报的限制。
若消耗性物料因目录动态调整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将按禁止类商品管理,不再实行保税监管。若物料或其制成品转为内销,海关将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内销时需提交相应证件。
二、非消耗性物料范围界定
以下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消耗性物料保税监管范围:
- 生产设备、工具的易损件(如钻头、钻嘴、砂轮、刀片、磨具等);
- 易耗品(如机油、润滑油、印刷用菲林及 PS 版等);
- 检测物料(如检测纸、检测带、检测光盘、检测针等);
- 劳保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帽、手套等);
- 特定工艺材料(如印制电路板用干膜,生产高尔夫球头及航空发动机叶片模具所需的软金属、蜡、耐火材料等)。
三、保税料件与消耗性物料的区分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纳入消耗性物料管理,应按保税料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 料件在加工过程中通过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
- 该料件是保持成品性能不可缺少的组成成分,而非残留物。
四、申报管理与手册备案
企业申报保税进口的消耗性物料,须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的进口料件中列明。办理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完整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申报表》。必要时,还需补充以下材料:
- 消耗性物料的属性和用途说明;
- 物料在加工过程中的理化变化原理、反应式、耗用量及与成品的匹配关系等书面材料;
- 海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消耗性物料应与相应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纳入同一手(账)册管理。申报时须在“商品名称”栏首字节注明"[消]"(半角中括号),并在“单耗/净耗”栏如实申报耗用量。消耗性物料须分项申报,不得与其他保税料件归并。
五、核销原则与后续处置
消耗性物料管理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原则。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核定耗用量,并按规定时间向海关报核。海关可视情况开展实地核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证明材料。
后续处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执行。
六、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实行保税监管。若上述物料或其制成品销往境内区外,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税款并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相关证件。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2 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申报表
海关总署
2016 年 11 月 24 日附件: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主管海关 行业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手/账册号 商品类别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规格型号(成份) 是否物化、生产必需、耗用是否稳定 工序流程 作用效果 企业说明(盖章) 主管海关意见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