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特殊监管区域委内加工业务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管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定义与适用范围
1. 委内加工定义
委内加工是指区域内企业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入区货物进行加工,成品全部运回境内并收取加工费、缴纳税款的行为。涉及货物包括用料件(含非保税及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及边角料。
2. 适用区域与条件
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开展:
- 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
- 经国务院批准;
-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注:区域内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按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59 号公告执行。
二、账册管理与料件要求
1. 专用账册设立
开展委内加工业务须设立专用电子账册(H 账册),且委内加工货物须与其他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
2. 料件来源规定
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域外企业提供。若需使用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须事先向海关报备。
三、进出口申报与税收征管
1. 料件入区申报
区域外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 1427);区域内企业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 5000)。若入区料件属征收出口关税商品,企业须按规定提供担保。
2. 成品出区申报
成品运回境内时,区域外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 1427),实行分列申报:
- 成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 增值费用项:数量为 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名称与编码按成品实际信息填报。
同时,区域内企业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 5100)。
完税价格确定:以区域内发生的加工费和耗用的全部保税料件金额(含成品、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对应料件值)为基础。
3. 剩余料件处理
剩余料件运回境内时,区域外企业报“出料加工”(1427),区域内企业报“料件进出区”(5000)。
4. 区内保税料件核销
使用区内保税料件时,区域内企业报“料件进出区”(5000)并由海关核增账册;耗用后报同方式清单并由海关核减账册。
四、运输方式与后续管理
1. 运输方式填报
进出区申报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20 号公告)规定填报运输方式栏目。
2. 边角料与残次品处置
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须运回境内。若属固体废物,须按《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办理出区手续。
3. 账册核销
区域内企业应根据电子底账和申报数据,定期向主管海关办理账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1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