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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71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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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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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业务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业务,现将相关监管事项公告如下:

制度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海关对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及能源产品,在经批准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监管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货物备案与仓储管理

开展现货交易的货物种类,须由现货市场经营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事先向海关备案。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进入交收仓库的大宗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存放于指定位置且设置明显标志。

信息公示与数据联网

保税仓单持有人应通过公示机构对仓单信息进行公示,由公示机构将相关信息报送海关;交易平台需向海关提供交割结算价等关键数据。适用该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认证方式接入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实时报送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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