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为深化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实施范围
本次试点覆盖长江经济带海关关区(含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适用对象为上述关区海运口岸进口,并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 84、85、90 章商品。
排除情形
以下情况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 涉及公式定价的商品;
- 涉及特案处理的商品;
- 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对应的商品。
执行依据与时间
其他未尽事项仍按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62 号公告执行。本公告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海关总署
2016 年 11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