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规范海关管理与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监管代码"1239"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A",简称“保税电商 A"。该代码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试点城市适用范围
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 10 个城市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时,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上述规定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