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出境加工货物监管的公告解读
为规范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的监管,现将相关事项及核心要求总结如下:
一、出境加工业务定义与适用范围
“出境加工”是指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注:保税货物复出口及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企业资质与准入条件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 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不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
- 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的货物。
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立案调查且案件未结,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核报到期账册,则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三、监管模式与账册管理
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传统加工贸易规定。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实施监管,信息化系统上线前暂用纸质账册。
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提交出境加工合同、生产工艺说明、货物图片或样品等材料。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手续。账册核销期为 1 年。
企业需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信息、价格及原产地等;若使用境外料件,还需申报其数量与金额。账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报流程与税收政策
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与复进口必须在同一口岸,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 出口申报: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 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备注栏填写账册编码。
- 复进口申报: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 1427)。每一项复进口货物分列两项申报:一项申报原出口货物价值(数量填实际复进口数量,免税);另一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及相关运保费(数量填 0.1,照章征税)。备注栏填写账册编码。
海关将依据相关条例,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及复运进境的运输、保险费等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五、退运处理与账册核销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需退运的货物,企业应按“退运货物”(代码 4561)在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超过期限的,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账册核销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核销期结束后 30 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若货物无法按期复运进境,需及时书面说明;逾期不核报的,海关将催核或直接核销。对于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说明情况并办结相应手续,涉及报关单删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施行时间与过渡期安排
本公告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展的试点业务按本公告执行。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试点企业,可在 2018 年 12 月 1 日前执行完毕原合同,过渡期内不再设立新账册。
海关有权对开展业务的企业进行稽核查,企业应予配合。
附件:出境加工账册模板.doc
海关总署
2016 年 11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