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厄立特里亚和柬埔寨实施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12 月 10 日起,我国将对已完成换文手续的厄立特里亚和柬埔寨王国这两个最不发达国家,适用 97% 税目产品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税率
自 2016 年 12 月 10 日起,对原产于厄立特里亚和柬埔寨王国的 8047 个税目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具体产品清单请参阅《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69 号》附件 7“特惠税率表”中的“最不发达国家”LDC2 栏。
二、申报要求
收发货人申报进口原产于上述两国并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货物时,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0 号》及《2016 年第 51 号》相关要求,规范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 210 号),向海关提交相关单证。
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