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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6年第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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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申请方式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统称“当事人”),若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7 号)规定情形,可通过互联网向海关提出申请。

二、办理流程与时限要求

当事人申请办理时,需录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相关信息并提交电子数据。对于被责令办理直接退运的情形,海关将制发纸质《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须按海关要求完成相关手续。

三、进度查询与反馈机制

海关将通过系统反馈办理情况,当事人可随时通过互联网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四、单证提交标准

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原则上应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上传所需材料。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69 号)执行。

五、纸质材料验核

若海关认为需要验核纸质原件,当事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六、技术支持与服务

当事人在预录入系统操作中如遇技术问题,可联系中国电子口岸寻求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七、特殊情况处理

公告施行后,如因计算机或网络系统故障导致无法通过互联网办理的,可暂时采用纸质方式办理。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当事人应及时通过互联网补录相关事项。

八、施行时间与废止条款

本公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4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doc
2. 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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