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申请方式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统称“当事人”),若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7 号)规定情形,可通过互联网向海关提出申请。
二、办理流程与时限要求
当事人申请办理时,需录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相关信息并提交电子数据。对于被责令办理直接退运的情形,海关将制发纸质《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须按海关要求完成相关手续。
三、进度查询与反馈机制
海关将通过系统反馈办理情况,当事人可随时通过互联网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四、单证提交标准
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原则上应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上传所需材料。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69 号)执行。
五、纸质材料验核
若海关认为需要验核纸质原件,当事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六、技术支持与服务
当事人在预录入系统操作中如遇技术问题,可联系中国电子口岸寻求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七、特殊情况处理
公告施行后,如因计算机或网络系统故障导致无法通过互联网办理的,可暂时采用纸质方式办理。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当事人应及时通过互联网补录相关事项。
八、施行时间与废止条款
本公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4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doc
2. 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