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 - 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实施,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中国 - 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实现《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实时传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模式与单证填制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规定,《协定》适用“有原产地声明模式”。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统称“进口人”)在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须严格依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0 号及第 51 号要求,规范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统称“报关单”)。关于使用原产地声明的具体操作办法,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二、过渡期申报安排
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若海关尚未收到相关原产地电子数据,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 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含当日)的过渡期内,遇此提示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三、正式实施后处理机制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对于签发日期在 2016 年 12 月 20 日及以后的原产地证书,若客户端仍提示无电子数据,进口人应依据海关总署令第 175 号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货物担保放行手续。
四、纸质证书免交政策
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凡海关已接收到相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人在申报进口《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货物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时,无需再向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五、直接运输规则判定
针对海关已接收电子数据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在判定是否满足《协定》项下直接运输规则时,进口人可提交全程运输单证,以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及封志号未发生变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