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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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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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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关税[201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继续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支持产业

关于“十三五”期间新型显示器件产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关税 [2016]62 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 年 12 月 5 日

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及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将继续实施相关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机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执行期限: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针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实施以下免税政策:

  • 原材料与消耗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配套系统与零部件: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上游关键材料企业税收优惠

执行期限: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及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三、配套管理规定

1. 暂行规定的制定

为确保政策有效实施,三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了《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见附件),作为执行依据。

2. 免税清单管理

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并依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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