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实施,简化证书提交流程,海关总署发布相关公告。
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
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强制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若海关认为有必要,进口人需按要求补充提交正本。
电子信息缺失处理机制
若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依据海关总署令第 229 号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货物担保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 2016 年 12 月 28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