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保税货物流转手续、降低成本并提升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运输方式
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 型)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 型)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业务(以下简称“区间流转”)。
企业可采用“分批送货、集中申报”模式办理。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若参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须按规定使用海关监管车辆并施加封志。
二、电子底账与信息报送
开展区间流转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时限内通过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如实报送流转备案、收发货及申报等信息。
三、流转备案流程
企业须向主管海关提交《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 转入申报: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转入信息,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并接受审核。
- 转出申报:转入地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出企业填报相应转出信息,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并接受审核。
- 生效执行:《申报表》自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企业须按审核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及后续申报。
四、备案管理要求
区间流转备案须符合以下规范:
- 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转入企业各一本电子账册。
- 货物品名、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等须与电子账册内容一致。
- 申报计量单位和数量应当一致;若计量单位不一致,法定数量须一致。
- 流转双方商品编码(前 8 位)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转入地海关认定的编码办理。
- 若《申报表》转入方表体为空,不进行商品项比对。
- 《申报表》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 1 年,逾期不得发货。
- 审核通过后的已备案商品不得变更。
- 海关在收到《申报表》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不予受理及暂停情形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申报表》,并告知理由:
- 不符合监管要求被责令限期整改且在整改期内的;
- 涉嫌走私、违规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海关同意并收取担保金的除外);
- 未按规定报关或收发货的;
- 电子账册被暂停进出口的;
- 属于失信企业的。
备案后出现上述情形的,海关可暂停《申报表》。暂停期间不得收发货,但已实际收发货的部分允许办理报关手续。
六、收发货与核放管理
企业应按《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并如实申报:
- 转出环节:转出企业申报出区核放单,经卡口核放确认后由海关登记发货信息;无核放单的,由企业自行登记。
- 转入环节:转入企业申报入区核放单,经卡口核放确认后由海关登记收货信息;无核放单的,由企业自行登记。
七、集中申报与时限要求
企业应在每批实际收发货之日起 30 日内,在各自主管海关办结集中申报手续,且不得跨年度办理。申报数据须对碰一致,遵循“先报进、后报出”顺序。
转入企业应在流转进口报关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八、申报单据填制规范
企业办理流转申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 可逐批或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申报。
- 填制进(出)境备案清单(或使用保税核注清单)时,须如实申报监管方式、运输方式、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
- 一份转入备案清单对应一份转出备案清单,两者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须一致。
- 转出备案清单的“关联清单编号”栏应填写对应的转入备案清单号。
- 随附单证代码填写"K",单证编号栏填写对应的《申报表》编号。
数量差异处理规则
申报数量应根据实际收发货情况确定:
- 数量一致:按相同数量申报。
- 收货少于发货:按实际收货数量申报。差异部分由转出企业办理补税手续;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还需出具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 收货多于发货:按实际发货数量申报。差异部分由转入企业申报入区备案清单,办理货物入区手续。
若发生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经海关处理后可办理申报手续。
九、退货与退换处理
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货、退换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分别在各自主管海关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rar
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