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反倾销措施进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的公告
为配合 2017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设置及优化需求,海关总署对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货物的商品编号进行调整。现将相关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磺胺甲噁唑申报调整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商品编号应统一填报为 29359000.35。
二、光导纤维及相关产品申报细化
进口收货人申报税号 90011000 项下的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时,需按以下分类填报:
-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填报 90011000.01;
- 其他单模光纤:填报 90011000.02;
- 光导纤维束、光缆及其他光导纤维:填报 90011000.90。
鉴于原“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 90011000.09 已并入 90011000.90,进口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的此类产品进口申报时,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其他执行事项
上述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相关反倾销措施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