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2017年第10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2017年第10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17-02-04
1
导读:为进一步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自2017年2月8日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上线运行,实时传输该协定项下中韩两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电子信息。现就有关事

为进一步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自 2017 年 2 月 8 日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中韩两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实时传输。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须严格遵照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51 号公告规定,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下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二、实施时间与操作细则

自 2017 年 2 月 8 日(含当日)起,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信息一致免交正本

若海关已收到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如海关认为有必要,进口人仍需补充提交正本。

(二)信息不一致退单

若海关已收到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但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不一致,进口报关单将作退单处理。

(三)过渡期安排

2017 年 5 月 10 日前,若海关未收到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申报适用协定税率。

(四)正式实施后流程

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若海关未收到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依据海关总署令第 181 号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三、直接运输规则认定

对于集装箱运输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若海关已收到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进口人能提交证明相关货物集装箱箱号、封志号在运输过程中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海关将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2 月 4 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365外贸
356外贸
内容 2579
粉丝 0
365外贸 356外贸
总阅读6.5k
粉丝0
内容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