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自 2017 年 2 月 8 日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中韩两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实时传输。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须严格遵照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51 号公告规定,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下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二、实施时间与操作细则
自 2017 年 2 月 8 日(含当日)起,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信息一致免交正本
若海关已收到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如海关认为有必要,进口人仍需补充提交正本。
(二)信息不一致退单
若海关已收到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但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不一致,进口报关单将作退单处理。
(三)过渡期安排
2017 年 5 月 10 日前,若海关未收到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申报适用协定税率。
(四)正式实施后流程
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若海关未收到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依据海关总署令第 181 号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三、直接运输规则认定
对于集装箱运输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若海关已收到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进口人能提交证明相关货物集装箱箱号、封志号在运输过程中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海关将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2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