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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

2017年第1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 365外贸
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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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现将适用该办法第七条的区域性集团名单公告如下: 一、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中的柬埔寨王国

海关总署公告:适用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区域性集团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1 号)第七条规定,现将适用的区域性集团名单公告如下:

一、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成员

柬埔寨王国、缅甸联邦共和国。

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成员

贝宁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马里共和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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