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为深化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适用范围
本次试点覆盖全国口岸通过海运、陆运及空运进口的货物。适用商品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以无纸化方式申报;二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 72 至 85 章及第 90 章所列商品。
排除情形
以下三类情况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 涉及公式定价的货物;
- 涉及特案管理的货物(含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及保障措施);
- 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对应的货物。
执行依据与时间
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62 号公告执行。本公告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海关总署
2017 年 3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