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统一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20 号公告)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栏目填制要求
依据现行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及“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二、优化进口/出口日期填报说明
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的填报说明由“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简化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修正随附单证条款引用
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原引用的“本规范第十八条”更正为“本规范第二十条”。
四、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流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或不同特殊区域间流转货物时,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区外企业须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手续。
货物流转遵循“先报进,后报出”原则:同一或不同特殊区域企业间流转,先办理进境备案,后办理出境备案;特殊区域与区外间流转,由区内、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制。
五、施行时间与废止说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 2017 年 3 月 29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20 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7 年 3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