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单位名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政策解析
针对企业取得标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能否抵扣的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 号),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抵扣主体限定
对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专用缴款书上同时标明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两个名称的情形,仅允许取得该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进行税款抵扣。
申报抵扣要件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若无法提供上述完整资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