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7 年第 13 号公告)将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提升申报内容的明确性、严谨性与规范性,替代原 2016 年第 20 号公告。以下为本次修订的核心要点解读。
一、明确关键填报事项
1. 优化“特殊关系”等三项确认填报范围
明确“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及“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填报要求。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上述项目。
特别注意:涉及以下贸易方式时,仍需填报上述三项确认信息:来料料件内销(0245)、进料料件内销(0644)、来料成品转减免(0345)、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及加工设备内销(0446)。
此外,为避免重复征税,海关依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再次明确了“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的征管范围。
2. 细化“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代码填报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填报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10 位海关注册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填报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9 位组织机构代码。若均无有效代码,必须填报"NO",不得留空。
3. 严谨界定“进口贸易国”填报规则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货物,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货物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如暂时进出境包装容器),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国家(地区)。
二、保持与其他公告规定一致
1. 化妆品数量单位填报
依据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55 号公告,第三十六项“数量及单位”中,采用零售包装的化妆品应按液体部分重量填报。
2. 随附单证对应关系
依据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51 号公告,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明确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3. 直接退运货物备注填报
依据海关总署第 217 号令及 2016 年第 82 号公告,第三十二项“标记唛码及备注”中,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格式为:'<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三、修订内容更加严谨规范
1. 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修订前:出口日期栏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申报时免予填报。
修订后:删除了关于“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的描述,直接规定申报时免予填报。
2. 第七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修订前:定义为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修订后:简化为“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新增规定: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该栏目应填报保税监管场所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 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3. 第八项“运输方式”
旅客随身携带货物:由原“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修改为“按旅客实际进出境方式所对应的运输方式填报”。
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对原规定进行拆分细化。
-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进出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
- 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进出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 Z)。
4. 第十九项“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新增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 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该栏目应填报本区域或中心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和代码。
5. 第二十项“许可证号”
修订前:涵盖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修订后: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和“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6. 第三十二项“标记唛码及备注”
直接退运填报:明确格式为'<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保税/监管场所填报: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填写本场所编码;涉及场所间流转的,填写对方场所代码。其中,保税物流中心(B 型)需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
服务外包货物:新增“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填报要求。
稿件来源:天津海关 12360 热线
审核部门: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