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 2017 年商品归类决定(Ⅰ)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减少归类争议并保障执法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海关总署正式发布 2017 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本次公告包含两项核心内容:一是公布新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 1);二是同步公布因法律法规变更而失效的旧版归类决定(详见附件 2)。若后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生调整,本决定将自动失效。
本公告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
- 1.2017 年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 2.2017 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 年 4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