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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

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 365外贸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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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减免税货物通关手续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减免税申请流程,提升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实施无纸化通关措施。自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对于已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QP 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办理并经海关审核通过的案件,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申报环节,无需再向海关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

免交纸质单证及例外情形

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证明原件或扫描件。但若出现《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海关需验核纸质单证的,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申报规范与纸质留存申请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须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中。该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QP 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获取。此外,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留存纸质《征免税证明》(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领取。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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