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减免税货物通关手续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减免税申请流程,提升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实施无纸化通关措施。自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对于已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QP 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办理并经海关审核通过的案件,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申报环节,无需再向海关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
免交纸质单证及例外情形
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证明原件或扫描件。但若出现《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海关需验核纸质单证的,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申报规范与纸质留存申请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须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中。该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QP 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获取。此外,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留存纸质《征免税证明》(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领取。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4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