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设备进口无需提交纸质证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19 号,生产型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QP 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办理手续并获海关审核后,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第二联。需注意,若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要求验核时,企业仍须提供纸质单证。
反倾销税等特别关税起征点明确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40 号及相关法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及报复性关税的起征点统一规定为每票货物 50 元人民币。
向港澳出口天然砂须限定口岸
根据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2016 年第 86 号,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天然砂实施口岸限制,报关口岸限定为企业所在省份的海关。
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包含价格磋商程序
针对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14 号明确: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其质疑、磋商和告知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包含价格磋商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