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电梯相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海关总署受理了奥的斯高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电梯导轨”、“电梯导轨支架”和“电梯底坑底座”三项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上述商品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实施时间与效力说明
本公告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若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关规定发生变更,从而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将自动失效。
附件:2017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 年 6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