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昨日正式发布《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2017 年第 42 号)。公告明确,将采用统一申报方式实现与经营主体及第三方平台的对接,通过“集中申报、集中监管、集中控制”模式,严格把控检验检疫关口。
系统功能与服务模式
免费清单录入服务:总局版跨电系统向电商企业、代理人及第三方平台免费提供清单录入功能。用户可登录企业端子系统(http://www.kj.eciq.cn)进行手工录入、修改、申报及查询等操作,具体流程参照相关用户手册。
公开对接报文标准:官方已公开经营主体与第三方平台的对接报文标准。相关企业可依据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确保数据传输符合规范。
法律责任与数据规范
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第三方平台需对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系统主要接收备案信息、商品清单及“三单”(订单、运单、支付单)等业务单证信息。
业务单证数据传输主体明细
| 序号 | 业务单证信息名称 | 传输主体 | 备注 |
| 1 | 经营主体备案 | 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跨境电商贸易参与企业或其代理人 | |
| 2 | 商品备案 |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 |
| 3 | 入区清单 |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 |
| 4 | 出区清单 |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 |
| 5 | 入库单 | 电商企业或仓储企业 | 暂缓执行 |
| 6 | 订单 |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 |
| 7 | 运单 | 物流企业 | |
| 8 | 支付单 | 支付企业 |
系统升级与地方平台对接
总局版跨电系统的操作手册、报文标准等附件如有变更,将通过质检总局官网发布。对于各地已建成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或“单一窗口”,若数据标准与接入要求完全匹配,可直接对接;若暂不满足要求,则需进行升级改造后再接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疑问,可咨询检验检疫服务热线:4008108188 或 010-82261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