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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365外贸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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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3月,中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

2017 年 3 月,中国与新西兰海关正式签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并于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AEO 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新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认定标准为:新西兰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的成员。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四项便利:

  • 减少单证审核和查验频次;
  • 对需查验货物实施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时,提供快速通关服务

三、中国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新西兰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身份信息通报给新西兰进口商。由进口商按新西兰海关规定填写申报,经确认身份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中国进口填报规范

中国企业从新西兰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入该企业的新西兰 AEO 编码。格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新西兰 AEO 编码”+">"(英文半角)。例如:编码为 NZ1234,则填注"AEO<NZ1234>"。经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相关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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