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流程,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实行电子数据核验免交正本
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起,依据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52 号公告规定需提交中转确认书的进口货物,若海关已收到相关电子信息且与申报内容一致,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无需再提交纸质正本。
特殊情况仍需提交纸质文件
若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时,进口人仍须按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6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