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 和 3907.1090)采取征收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相关具体商品范围详见商务部 2017 年第 32 号公告。
报关商品编号调整
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属于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须将商品编号填报为 39071010.10 和 39071090.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 年第 32 号.tif
海关总署
2017 年 6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