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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7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2017年第27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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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 和 3907.1090)采取征收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相关具体商品范围详见商务部 2017 年第 32 号公告。

报关商品编号调整

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属于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须将商品编号填报为 39071010.10 和 39071090.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 年第 32 号.tif

海关总署
201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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