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关作业,统一执法标准并维护被核查人合法权益,在已公告保税核查事项的基础上,现就后续核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后续核查定义
本公告所称“后续核查”,是指海关针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风险点开展的专项核查工作。
二、核查程序与证件出示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核查时,核查人员须向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统称“被核查人代表”)出示海关执法证件,并明确说明核查工作要求。
三、资料复制与确认规范
1. 纸质资料复制
海关复制被核查人的账簿、单证等资料时,须由被核查人代表确认复制件与原件无误。确认后,需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签署“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若原始资料为外文记录,被核查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 电子数据复制
海关复制电子数据时,应详细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信息,并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共同签章确认。
四、场所检查与记录制作
海关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或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情况及货物时,应当制作《核查记录》。该记录经双方核对无误后,须由核查人员、被核查人代表及检查场所负责人三方签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核查记录.doc
海关总署
2017 年 7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