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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365外贸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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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

导读

为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试点海关推行“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该模式旨在引导企业自律管理,优化业务流程。现将核心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范围与业务定义

试点海关: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各关可依托辅助信息化系统组织试点,待全国统一版系统上线后统一适用。

模式定义:新监管模式是以企业为单元、账册为主线,基于料号或项号(经归并的海关商品编号),实行周转量控制与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方式。

业务范围:涵盖账册设立与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及核销等全环节。

核心监管措施

业务流程优化

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以下规则开展业务:

  1. 账册设立: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册;最大进口量依据《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金额确定。
  2. 核销周期:企业可自主设定合理核销周期,并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与环节。
  3. 外发加工:免报送收发货清单,企业需自行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4. 集中内销:每月 15 日前集中办理上月内销保税货物纳税手续,严禁跨年。
  5. 深加工结转:每月 15 日前集中申报上月结转情况,免报送收发货记录,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6. 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前须将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

自主核报与年度申报

企业在核销周期内采用自主核报方式。若周期超过一年,须进行年度申报。

  • 自主核报: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耗用量并如实申报。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或工单等核算方式,向海关申报当期结果并办理核销。
  • 年度申报:核销周期超一年的企业,每年至少申报一次保税料件耗用等数据,累计数据作为本周期耗用总量。

主动披露与合规要求

在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若发现突发问题或内部自查隐患,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整改措施的,海关将予以集中处置。企业须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出口,并按规定存储电子数据及纸质单证。

准入条件与退出机制

试点企业资质

参与试点的企业必须是自主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且内部货物流与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符合监管要求。

退出情形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海关将终止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企业须在确定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账册核销:

  1. 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
  2. 内部系统不完备,物流与数据流逻辑断裂,耗料管理不达标;
  3. 无法规范办理手续或未及时提交、存储相关数据单证;
  4. 企业主动申请退出;
  5. 其他需撤销的情形。

过渡期与其他事项

公告实施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其未出口货物可折料转入新账册。未尽事宜按加工贸易一般性规定管理。

本公告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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