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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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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问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现公告如下:

一、申请流程与渠道

符合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27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使用“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电子材料。办理进度亦可通过该系统实时查询。

二、“自查发现”界定标准

公告所指“自查发现”,严格限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0 号)第四章关于主动披露的规定,并已按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三、电子材料格式要求

通过执法系统上传的电子材料,其文件格式须参照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69 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执行。若海关需验核纸质材料,纳税义务人应另行提交。

本公告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手册.doc

海关总署
201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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