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行政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空转”管理流程
针对原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63 号公告中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再开设保证金台帐,也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担保。此前已设立的“空转”手册,仍按原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
二、设置“实转”过渡期
针对原 63 号公告中实施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情形,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特设置过渡期,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1 日。
1. 过渡期内办理程序
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 2010 年第 5 号和 2014 年第 61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台帐“实转”手续。
2. 过渡期满后安排
过渡期结束后的具体业务办理程序,将由主管部门另行公告。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7 年 7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