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的专属管理措施
问:企业正在申请高级认证,相较于一般认证企业,享有哪些更优的管理措施?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高级认证企业在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基础上,额外享受以下四项便利:
- 优先验放:在确定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或办结其他手续前,可先行办理货物验放;
- 专人协调:海关为企业设立专门的协调员;
- 免设台账: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 国际互认:享受 AEO 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
加工贸易料件串换的管理规定
问:化工产品在加工贸易中需使用国内料件顶替部分原料,海关对此类料件串换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货物原则上须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允许在同一企业内的保税料件之间、或保税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必须严格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原则。需注意,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进口料件严禁串换。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与续展
问:已在海关总署完成知识产权备案,多久需要重新备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准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0 年。若知识产权依然有效,权利人可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同样为 10 年。
主动披露税款计征错误可减免滞纳金
问:企业内审发现去年进口记录存在税款计征误差,若主动向海关申报并补缴税款,能否免征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并及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及单位,海关有权依法减免相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