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讯】 越南政府于2026年7月23日正式颁布第293/2026/NĐ-CP号法令,明确了关于实施《1961年10月5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即《附加证明书公约》/ Apostille Convention)的具体规定。该法令自2026年9月11日起正式生效。这一新规的出台,将显著简化企业向越南出口化妆品时的公文认证手续,大幅降低时间成本。
在此之前,海外化妆品企业进入越南市场办理化妆品备案(Cosmetic Product Notification)时,授权书(LOA)和自由销售证明(CFS)关键跨国文件均需经过领事认证程序。
随着第293/2026/NĐ-CP号法令的实施:
1.免除领事认证:对于《海牙公约》缔约国(如中国、韩国、日本、美国及欧洲多数国家等)出具的公共文书,只要贴有缔约国主管机关颁发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直接在越南使用,无需再办理越南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2.电子Apostille(e-Apostille)同等效力:法令明确规定,由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电子附加证明书(e-Apostille)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越南接收机关不得仅因其为电子数据形式而拒绝接收。
1. 备案准备周期显著缩短
以往办理领事认证往往需要数月的时间。引入Apostille机制后,企业只需在本国主管机关申请海牙认证,审批流程大幅加快,化妆品新品上市的筹备周期将缩短至少一半。
2. 数字化查验与透明度提升
法令要求越南外交部建立与维护海牙认证电子查询系统(Electronic Register)及数据库。越南监管部门(如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等)可通过在线查询系统或直接扫描Apostille上的二维码,实时核验文件的真实性。
3. 关键文件翻译要求明确
法令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含有Apostille的外国公共文书若非越南文,仍需按照越南法律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办理公证/认证后方可使用。
根据法令第三十六条的过渡性条款,企业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此前已完成领事认证的文件:在本法令生效前已由越南主管机关完成领事认证的外国公共文书,继续在越南有效使用,接收机关不得要求补办Apostille。
●申请中的领事认证:本法令生效前已递交但尚未完成的领事认证申请,将继续按原领事认证法律规定处理。
●追溯认可:公约对越南生效之日起,由缔约国主管机关在此之前出具的合法Apostille,只要不属于拒绝接收的情形,均可在越南接收和使用。
1.核对公约缔约国身份:确认出口国(文书出具国)是否为《海牙公约》缔约国且与越南之间公约已生效。
2.调整供应链与合规流程:及时与当地官方机构(如外交部门、贸促会等)沟通,将后续化妆品备案所需文件的认证方式由“领事认证”调整为“Apostille海牙认证”。
3.注意翻译规范:妥善安排越南语的公证翻译工作,确保备案资料符合越南药品管理局等部门的格式与资质要求。
第293/2026/NĐ-CP号法令的落地,标志着越南在跨国贸易行政审批与国际接轨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也为美妆企业布局越南市场带来了实质性的便利与红利。
如有相关需要及问题咨询,欢迎联系我 MB/WeChat:18620497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