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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365外贸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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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海关相关监管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与材料提交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并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 1)。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若主管海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材料电子文本,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

二、实地验核与证书颁发

主管海关将依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对申请场所进行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附件 2)。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3 年。

严禁转让、出租或出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资质。

三、变更管理与主体更换

遇下列情形之一,经营企业须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附件 3)及相关材料办理手续: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发生变更;
  • 《注册登记证书》所载其他内容发生变更。

经审查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换发《注册登记证书》。若涉及经营主体变更,企业须先办理注销手续,再重新申请设立。经审查不属于变更情形的,主管海关将书面告知企业办理其他相应手续。

此外,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场所功能布局及监管设施示意图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通报主管海关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四、延续注册规定

需延续注册的企业,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附件 4)。

符合延续条件的,准予延续 3 年;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决定,企业须按海关要求处置场所内监管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注册登记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五、注销情形与程序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主管海关可依法变更或撤回注册。

企业申请注销注册,须满足以下条件:场所内监管货物已依法处置完毕且相关手续办结;涉及走私或违规案件已结案。经审核同意注销的,企业应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当注销企业注册,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附件 5)并收回证书:

  •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企业依法终止;
  • 注册被依法撤回或撤销;
  • 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事项无法实施;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情形。

注册被注销后,相关企业或当事人须按海关要求处置场所内监管货物。

本公告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列表:

1.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doc

2. 中国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doc

3.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doc

4.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doc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doc

海关总署

201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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