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海关相关监管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与材料提交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并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 1)。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若主管海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材料电子文本,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
二、实地验核与证书颁发
主管海关将依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对申请场所进行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附件 2)。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3 年。
严禁转让、出租或出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资质。
三、变更管理与主体更换
遇下列情形之一,经营企业须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附件 3)及相关材料办理手续: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发生变更;
- 《注册登记证书》所载其他内容发生变更。
经审查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换发《注册登记证书》。若涉及经营主体变更,企业须先办理注销手续,再重新申请设立。经审查不属于变更情形的,主管海关将书面告知企业办理其他相应手续。
此外,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场所功能布局及监管设施示意图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通报主管海关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四、延续注册规定
需延续注册的企业,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附件 4)。
符合延续条件的,准予延续 3 年;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决定,企业须按海关要求处置场所内监管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注册登记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五、注销情形与程序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主管海关可依法变更或撤回注册。
企业申请注销注册,须满足以下条件:场所内监管货物已依法处置完毕且相关手续办结;涉及走私或违规案件已结案。经审核同意注销的,企业应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当注销企业注册,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附件 5)并收回证书:
-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企业依法终止;
- 注册被依法撤回或撤销;
- 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事项无法实施;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情形。
注册被注销后,相关企业或当事人须按海关要求处置场所内监管货物。
本公告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列表:
1.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doc
2. 中国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doc
3.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doc
4.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doc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doc
海关总署
2017 年 8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