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环节,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时的签字确认要求。具体事项如下:
签字主体调整
对于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的货物,查验结束后,《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确认,不再强制要求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署。
签署方式与时限
签字确认可采取现场签署或事后集中签署两种方式。若选择事后集中签署,须在机检查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海关总署
2017 年 8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