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 月,中国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瑞士联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定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瑞 AEO 互认机制
根据《协定》,中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企业),并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瑞士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瑞士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瑞士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中瑞双方海关在 AEO 企业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1. 优化风险评估
将 AEO 企业资质作为有利因素纳入减少查验或监管的风险评估,并在其他相关安全管理措施中予以考量。
2. 认可商业伙伴安全性
在评估 AEO 企业的商业伙伴时,将已获 AEO 资质的伙伴视为安全贸易伙伴。
3. 优先快速放行
对 AEO 企业的货物给予优先对待、加速处理及快速放行。
4. 设立专职联络员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 AEO 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 应急恢复优先权
若因安全警报升级、边境关闭、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海关将给予 AEO 企业货物优先和快速通关待遇。
三、中国 AEO 企业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瑞士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认证编码(格式为:CN+ 在中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通报给瑞士进口商。瑞士进口商需按当地海关规定填写申报,经瑞士海关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进口瑞士 AEO 货物申报规范
中国企业从瑞士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入该企业的瑞士 AEO 编码。填写格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瑞士 AEO 编码”+">"(英文半角)。其中,瑞士 AEO 编码由国别代码 CHE、8 位数字代码及 1 位识别码组成。例如:若编码为 CHE12345678P,则填注"AEO<CHE12345678P>"。经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8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