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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税则注释》修订解读

2017版《税则注释》修订解读 365外贸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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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36号公告,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1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的修订内容,同步调整了我国2017年版《税则注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 本期,发布君

海关总署发布 2017 年第 36 号公告:解读《税则注释》三大修订重点

8 月 18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7 年第 36 号公告。为与世界海关组织修订的 2017 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保持同步,我国对 2017 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文就此次修订中的核心内容进行专业解读。

一、明确“无醇啤酒”定义及归类范围

行业内所谓的“无醇啤酒”通常涵盖两类:经特殊发酵产生的低酒精度啤酒,以及正常发酵后脱除酒精的啤酒。2017 版协调制度在品目 2202 项下新增子目 2202.91 专列“无醇啤酒”,并在修订后的注释中对其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1. 麦芽酿制啤酒

本组包括由麦芽酿制的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已降至 0.5%及以下。

此类产品符合行业通用的无醇啤酒定义。

2. 姜汁啤酒及草本啤酒

本组包括姜汁啤酒及草本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 0.5%。

此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啤酒,而是利用糖、水及姜或草药经酵母发酵制成的饮料。其中,酒精度不超过 0.5% 的归入无醇啤酒范畴;若酒精度超过 0.5%,则应归入品目 2206 项下。

3. 啤酒与无酒精饮料混合物

本组包括啤酒与无酒精饮料(如柠檬水)的混合物,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 0.5%。

此类产品通常为物理混合,一般未经过特殊的二次发酵或脱酒精工艺处理。

二、规范“人造指甲”归类原则

修订后的注释对品目 3304 作出如下说明:

品目 3304(三)人造指甲(塑料制的归入 3926,其他材料制的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品目。)

这意味着,人造指甲需依据材质属性进行归类。例如,塑料制人造指甲应归入品目 39.26“其他塑料制品”。

针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材质(如象牙制指甲),需注意其法律属性。象牙制品属于濒危物种管制范围,归入品目 96.01,但更重要的是,此类物品涉及走私违法,一经查获将依法予以没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阐述品目 84.15 中“置于”的概念

此次修订对品目 84.15 注释中关于“置于”一词进行了详细阐释,明确了判断标准:

“所称‘置于’是指几乎永久性地放置或安装,可根据设备的大小、重量、物理结构(例如是否装有小脚轮或把手)、互相连接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该定义的明确化,有效解决了移动式空调等新型商品的归类争议问题,为后续执法提供了清晰依据。

《税则注释》实行年度修订机制,涉及内容广泛且专业性强。后续我们将持续关注最新修订动态,及时提供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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