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 4 月 28 日联合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根据文件要求,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我国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正式取消 13% 的增值税税率及对应的出口退税率。自 9 月起,相关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已发生实质性调整。
出口退税率调整时间节点
依据 37 号文第三条规定,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本次退税率调整的关键时间界点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
涉及商品范围及税率变更
原适用 13% 增值税税率的商品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税率简并后,上述商品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 11%。具体涵盖: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各类燃气及热力、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农资、图书报刊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相应地,其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也由 13% 下调至 11%。
具体执行标准
外贸企业执行规则
对于外贸企业在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出口的文件所列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依据购进时的税率确定:若购进时按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则执行 13% 出口退税率;若购进时已按 11% 税率征收,则执行 11% 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执行规则
对于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出口的文件所列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依据出口时间确定。凡在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出口的,执行 13% 出口退税率。出口日期严格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日期为准。
申报系统操作演示
以下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为例,选取商品“原按 13% 征税的其他干、盐制的墨鱼及鱿鱼”(商品编码:03074990001)进行说明:
1. “海关商品码”模块查询
在该模块可清晰看到税率变化的时间轴:
(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该商品征税率与退税率均为 13%;文件执行起始日为 2017 年 7 月 1 日。

(2)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文件执行日起,该商品征税率与退税率均调整为 11%。

结论:2017 年 7 月 1 日后,系统内该商品名称变更为“按 11% 征税的其他干、盐制的墨鱼及鱿鱼”,对应征退税率均由 13% 降至 11%。
2. 申报数据录入对比
在“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及“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模块中,可直观对比不同出口日期下的退税率差异:
(1) 出口日期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即便取得的是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时退税率仍维持 13%。


(2) 出口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1 日,即使取得的是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时退税率将强制调整为 11%。


结语
随着 2017 年 8 月 31 日这一关键时间节点已过,涉及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已全面调整为 11%。企业需特别注意:若在 8 月 31 日之后出口,即便持有原先 13% 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出口退税率也将按 11% 执行,请务必做好税务合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