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简化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
为深化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税费电子支付流程,取消现场海关打印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触发实扣的操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税款扣缴与放行机制
进出口企业及单位采用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在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将自动发送实扣通知。待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时,系统将实施自动放行。
二、明确税单领取方式
货物放行后,相关企业及单位可前往现场海关领取税单第一联。
三、规范税单交接手续
除已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 2011 年第 17 号公告规定,与海关办理税单第二至第五联的交接手续,严防税款延压入库。
四、其他事项说明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的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海关总署 2011 年第 17 号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
2017 年 9 月 19 日

